盗窃商店开业时的花篮,花篮里的鲜花价值多少成了定罪的关键,检察官认真细致审查,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公正。近日,泰州检察官对马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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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经过——
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马某为贴补家用,3次在凌晨时段,在新开张的商店门前,盗窃开业花篮共计46只。2019年1月14日,马某被以涉嫌盗窃罪向当地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疑问——
在阅卷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注意到:马某窃得花篮后卖给花店大的30元一只、小的5元一只,而价格鉴定意见中花篮价值高达大的200元一只、小的80元一只。
到底是他销赃花篮的价格普遍低,还是价格鉴定有问题,承办检察官迅速联系侦查机关和价格鉴定中心。当地价格认定中心认为,赃物是空花篮加上放在里边的鲜花,鉴定时,花篮里的鲜花是按照市场上最低价的鲜花进行鉴定的,已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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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失窃的开业花篮究竟价值几何?鲜花还有无价值?承办检察官没有盲目采信鉴定意见,而是上街走访了该市几家花店开展调查。花店老板介绍说,插在开业花篮里的鲜花因缺少养护,且在室外风吹日晒,保鲜时间很短,在特别热或特别冷的环境下,一天下来,花基本就没有用了。
该案正好发生在7月、8月、12月,恰恰是全年最热和最冷的时候,鲜花几乎不能保鲜,仅以市场最低价的鲜花鉴定价格难以真实反映花篮的实际价格。承办检察官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要求对价格重新鉴定,价格认定中心经过再次评估,最终只认定46个空花篮本身价值540元。
2019年3月2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马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结论 ★
承办检察官认为,马某构成盗窃罪,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达不到起诉法定要求。3月27日下午,检察院对他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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