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个税法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重大转变,并提高了“起征点”、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
这次修法为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7次修改,是税制改革迈出的历史性一步。在新个税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起征点”覆盖人均消费支出,体现一定前瞻性
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起征点”,是这次修法的重要内容。新个税法最终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现行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解释,这主要是基于以下3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统筹考虑了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按照近3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程丽华表示。
二是这次修法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还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能够不同程度地享受到减税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仅以“起征点”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三是在税法审议过程中,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增加了两项扣除,一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二是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进一步提高。“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程丽华说。
程丽华表示,“起征点”提高以后,一年的减负规模约3200亿元,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需要说明的是,5000元的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还将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深化,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她说。
相关专家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次修法的意义给予高度评价。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此次个税改革最大的亮点是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这在中国税制改革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税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此次个税法的修订基于我国现有的人均收入及消费水平进行改革。由分类迈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是个税改革的重要一步,也为未来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奠定了基础。”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让更多纳税人享受到新税制红利
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新个税法规定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支出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是新个税法一个重要亮点。
李旭红表示,这些专项附加扣除均是目前百姓十分关心的支出项目,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于民生的关注,有利于降低个人生活成本及税收负担,增加更多可支配性收入。
这项新措施如何具体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表示,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税务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初步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申报时尽量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三是未扣可以退税。如果个人没有将自己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单位,预扣预缴环节没有享受到或者没有享受到位的,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从改革的趋势讲,下一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还要进一步推进。“税制经过完善以后,无论是综合所得的范围,还是扣除的项目,以及其他的税收要素,都会进行相应调整,当然这有待于征管条件的改善,各方面的配套条件也应该与之相匹配。”王建凡说。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今年10月1日起,先将“起征点”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据介绍,税务机关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征管操作办法,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准备工作,按照每月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和新税率表同步调整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同时,抓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辅导,以及时准确为纳税人答疑解惑;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服务到位、征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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